投资实施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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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实施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投资决策的程序第一条所有拟投资项目均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予以申报、审批。1.所属公司部门(下称项目申报单位)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 .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组织项目调研和论证。3 .企业分管领导提出评估意见后报企业总经理批示。4 .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责成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授权内的投资项目;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评议后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6 .授权内的投资项目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办公室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有关部
2、门组织实施。超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获授权范围的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办公室根据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书面批复项目申报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控股公司,由我方派出的董事及经营负责人将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企业董事会意见带到控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按其公司章程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二条拟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第三条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接到项目申报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分别从各专业角度组织调研和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企业金融部,
3、由金融部进行资金评估,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五条论证、评估结束后,上述部门分别将评估意见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企业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该投资项目进行评议后上报企业总经理。尽职调查完成后导入投资审批程序。第六条经企业董事会审批同意的投资,必须经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批复,方可实施。第七条投入资金后,为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收益,加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确保投入资金合理充分的利用,以获取最大回报率。第二章投资实施与监督第八条投资获得正式审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划进度及时组织落实,并成立专门机构(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实施,以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顺利完成。第九条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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