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填制及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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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凭证填制及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第二条记账凭证一般应具备以下这些基本内容。(I)凭证名称;(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3)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4)会计科目(包括子目和细目)的名称、借贷方向和金额;(5)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6)有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7)凭证编号。第三条为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记账凭证的填制第四条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不生效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填制
2、记账凭证的依据。第五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第六条填制日期一般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当天,属于记录计提和分配费用以及结转等性质业务的记账凭证,应以当月的结账日填写。第七条摘要填写时应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地反映出经济业务的概况。当一笔经济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不含两个)一级科目时,应根据经济业务和各个会计科目的特点分别填写摘要。第八条会计科目应填写其全称,或者填写编号和全称,不得简写或只写编号不写名称。要写
3、明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直至最末级科目。第九条不能把不同内容、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合并编制成一组会计分录。第十条成本费用类科目(如: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除月未结转账户外,一般不在贷方反映,费用的减少用红字在借方反映。第十一条凭证附件计点一般按自然张数计算,经过汇总的原始凭证,每一张汇总表单算一张。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第十二条填制人员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先行签名或者盖章,并经稽核人员审核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最后由记账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涉及货币资金收支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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