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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X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3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第三条由于本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因此应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公司可进行单独核算的项目详见附件1。
2、第四条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对于外购水电、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共同消耗、难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第五条采用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办法,应将单独核算的项目从外购入库、生产领用、成本结转到销售等各环节的相关账户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单独记录实物的入库、领用和销售的过程。要求核算准确、合理,资料完整。第六条公司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实行备案制,需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备案表和相关资料(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第七条公司同时从事多个单独核算业务项目,可对所有需要单独核算的项目进行一次备案
3、。第八条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需递交给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由其核实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根据受理情况,税务机关会对公司的备案登记做出相应的处理。1.申请单独核算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税务机关会告知不予受理。2,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税务机关会告知并允许公司更正。3.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会受理公司的备案登记。第九条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备案的当月起即可单独核算。第十条备案登记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是指备案生效后,在政策不改变、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
4、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于经营方式改变或业务核算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后不符合单独核算条件、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或税务机关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登记,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表(详见附件3),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改变原有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单独核算方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内容包括以下6点。1.企业是否符合单独核算方式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单独核算资格。2 ,已享受单独核算方式的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备案并提交有关
5、表格资料。3 .企业是否存在未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而擅自单独核算的情况。4 .企业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5 .企业核算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的,是否依法调整核算方式并重新计算应分摊的进项税额。6 .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是否准确。第十三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要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不能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单独核算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备案,要选择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对公司予以相应的处理。若公司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准确,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按销售比例重新计算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从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