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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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7月20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4月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
2、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她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3年11月18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质量,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第六条常委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建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拟提
4、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以及专业人员列席会议。第八条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秘书长
5、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
6、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代主任会议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二条提出的议案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至迟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第十三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联名提议案的委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提请人事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提供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情况,提供被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提请任免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就
7、任免事项作出说明。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议案,撤销由本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议案,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职务议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时,提案人应当说明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意见。第十六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报告和说明时,可以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分组进行审议。每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在每年人代会后对编组名单进行调整。分组会议召集人
8、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名单,主任会议确定。第十七条在审议议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第十八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十九条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议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报告。第二H一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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