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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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发改社会(2023)243号)各区(市)县发改、卫健、财政部门: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2023年9月8日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
2、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嘤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定主体第二条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第三章认定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并经属地卫生健康
3、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参照执行。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属地(区(市)县)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
4、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五)员工利益。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当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凡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
5、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申报共分为两批次,第一批次为已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第二批次为在2023年9月20日后新备案托育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于2023年9月25日前完成对第一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已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复
6、审以及第二批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共同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文公布并授牌。(四)签署承诺书。凡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同时填报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五)报备。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改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及资金补助进行汇总后分别于2023年10月8日、2024年2月8日
7、前报市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4)。第六章补助政策第六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补助政策如下:(一)补助标准。对2023年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1若备案每个托位低于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包括户外面积),则托位数按每个托位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托育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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