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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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建立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及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重点国有林区内出现的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森林和林木、违法使用林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等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第三条在本省重点国有林区内开展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
2、分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并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等违法案件。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行政区域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开展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第六条国有森工企业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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