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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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和考量,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活动,特指由海南省内各级行政部门组织或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且由我省组织评审推荐)的科研项目、平台基地建设、评比评定等科学技术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本
2、办法所称诚信信息,特指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中记录的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第三条诚信信息运用于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的监督。第四条申报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其负责的项目未验收完毕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禁止在诚信系统中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第五条项目立项、审批认定、筹建评审等(以下简称“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在评审专家或考察考核组作出评价等次或综合评价排名后,项目主管部门对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按照失信信息数量总和给予降低相应等次或排名,每个项目最多降低两个等次或排名(详细应用示例参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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