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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稼北路(杭乔路-稼东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胜稼北路(杭乔路-稼东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项目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V征收目的实施“胜稼北路(杭乔路-稼东路)工程”,该项目为临平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乔司国际商贸城)重点项目。二、征收范围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石塘一路66号。(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政策依据1.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2、偿条例(2014年5月280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3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余政办(2013)247号);4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余政办(2013)248号5 .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力、2010122号)。6 .关于公布余杭区201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号)。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公平补偿原则市场评估、等价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3、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评估机构确定1、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2、10日内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非住宅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原则上为货币补偿为主,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
4、转用房。1、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土地和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土地的补偿以国有土地使权证登记性质为准。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实评估确定。2、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对临时建筑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由乔司街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的土地补偿价格按周边同类土地性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拔用地的,结合土地性质,按
5、所在地周边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45%确认。3、违法建筑的处置对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4、其他补偿(1)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该项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调试、精度损失。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原则上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2)设备搬迁费。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适当补贴迁移费。(3)停业损失费。按前三年连续月平均利润的6个月补助,以合法的实际财务报
6、表为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月平均利润。(4)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余杭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助6个月。(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补助,补助时间6个月。补助标准按余杭区每年公布的标准。六、补助、奖励标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1.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评估值上浮不超过20%的奖励。2.给予机器设备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贴费。以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金额不能超过方案中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总价格的20%O七、征收实施单位乔司街道办事处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7、25天。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告知事项(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