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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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满足不同类型乡村振兴建设主体融资需求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建设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扶持我县乡村振兴项目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XX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等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县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是指由县级统筹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乡村振兴建设的信贷
2、力度,对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乡村振兴建设主体提供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XX县乡村振兴局签订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向加入乡村振兴风险资金信用贷款名单内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第四条风险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在银行开设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于上级下达的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风险资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年底汇总上缴县财政,由县级统筹用于乡村振兴领域。合作银行提供10倍风险资金数额的授信额度;经联席会议讨论认可后,可适当放大风险资金数额倍数,最高不超过
3、12倍,由资金运营管理平台对贷款额度进行总规模控制。第五条建立“XX县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合作银行为名单内的对象提供贷款(以下简称:“资金贷款”)O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是指合作银行为池内主体提供贷款,逾期后获得贷款的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本金。第六条风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县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第七条风险资金设立
4、期与存量贷款期限一致,本办法有效期满后,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存量贷款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对风险资金进行清算,结算后1年内按实际结余退还县财政。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建立风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县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合作银行组成。联席会议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风险资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XX县乡村振兴局作为资金运营管理方,负责风险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建立信息
5、沟通机制,做好风险资金管理工作。(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资金;协调解决风险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审核申请加入资金贷款的名单主体和合作银行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确定;负责风险资金(含利息等)年初预算入库申报,开展风险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协调风险资金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脱贫户或重点监测户、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入名单。(二)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资金的筹集、划拨、补充;协助审核风险资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资金规模;负责对风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县科工商务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XX县产业发展规划,根
6、据国家商务政策及发展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符合条件企业加入名单。(四)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预提交联席会议审定主体名单,协助提供对应的主体名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五)县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六)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对工作突出的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七)合作银行:加强对乡村振兴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的管理,每月初向县乡村振兴局报告上一月风险资金的余额及使用情况,为资金使用提供决策依据。积极推广和宣传风险资金信用贷款;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开立风险资金专用账户;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对申
7、请资金贷款的主体进行调查与跟踪。1 .为名单内主体开展资金贷款业务及提供多样化融资性服务。资金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 .对名单内申请资金贷款的主体资产、信用情况自行独立评审;3 .定期向县乡村振兴局报告资金贷款的发放情况,由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全县资金贷款额度予以备案;4 .提请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启动资金贷款的补偿程序;5 .及时将不良贷款追索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6 .监督相关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贷款主体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7 .每年年初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交上一年度资金贷款的工作总结;8,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
8、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在风险资金设立期限内,若合作银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不力的、或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县乡村振兴局有权提出终止合作意向或撤销在该银行设立的风险资金专用账户,由县乡村振兴局将终止合作银行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乡村振兴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业务。(一)各商业银行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合作银行职责,在风险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申请作为风险资金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须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二)经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各商业银行与县乡村振兴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至风险资金设立期满。第三章加入名单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加入名单的条件:(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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