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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优抚对象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帮助优抚对象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优抚对象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救助对象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被认定为优抚对象的人员,包括伤残
2、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士,“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第三章救助资金第三条救助资金。全县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第四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章救助范围第五条救助范围:(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
3、,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重大疾病包括25种(见附件1)O(二)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三)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四)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六条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三)申请人一年内已经享
4、受过一次困难救助(含民政及其他部门)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四)申请人一年内因某一特定事由享受的各类救助资金总计超过其支出总费用的;(五)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六)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救助相关调查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第七条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予100O元至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第五章救助审批第八条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
5、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困难优抚对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三)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四)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低保证
6、(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第九条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一)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二)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
7、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并填写困难优抚对象救助申请表给予救助,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帮扶救助资金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审批;5000元至100Oo元(含100OO元)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批;IoOOo元至20000元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第六章其他规定情形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核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帮扶救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