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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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满足城镇正常用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用水规定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修文县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规定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监控系统等。第二条县住建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
2、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县卫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价格)工作。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第三条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县住建局组织县卫健局、县水务管理局和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30日内向县水务管理局备案,由县水务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并签订移交协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明确。第四条当住宅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五
3、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第六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经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务局组织建设单位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处理。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
4、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第九条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第十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二、设计审查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县水务局、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
5、时同步报送供水施工图到县住建局审查,县住建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建设。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有县卫健局参加。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同时保证用户端出水压力恒定。第十四条设计需考虑修文县实际情况,设计方案须体现商户、住户的全区、全覆盖加压,并同时兼顾商业、低区住户的直供及二次加压联动供水,确保安全稳定供水。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第十六条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住宅供水应计量到户,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采用远传水表。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分区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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