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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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主治(主管)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第三条执业医师(含助理)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第四条“累计一年”是指累计服务满40周或200个工作日,连续服务3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计算。第五条县
2、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县级以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不包括县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第六条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连续3个月以)对口支援的省内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县本级);(二)国家、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东西部协作重庆、甘肃以及鲁琼战略合作等政策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认定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完成指定对口支援任务的基础上,按程序在“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系统”申请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
3、门审核同意、结合实际自行签订对口支援协议的省内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四)参加国家、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任务医疗卫生保障的,视为到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时间由省和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据实认定。第七条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和基层需求,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并指导执业医师所在单位、县级以下和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任务。委属、委管医疗卫生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相关工作任务。第八条执业医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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