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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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第三条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城镇供水专
2、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五条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应符合供水规范要求,减少因市政管网水压不足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第六条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推行智慧化运行管理模式。第七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等进行设计、建设。第八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3、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设置在线监控、水量水质监测设备。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毒设备或预留接口,设施的设计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采用地上建设方式。泵房应设置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第九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十条二次供水泵房应合理布局,减少对居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泵房应采用减振降噪措
4、施,满足国家标准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鼓励选用不锈钢等耐久性强的管材,水表应具有远传功能。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征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意见。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对二次供水工程所应具备的场地条件、系统形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环保等提出意见,有关意见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在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对二次供水工程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提出意见。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提供联合报装服务时,应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接入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予以明确。第十二条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与建筑物主体
5、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过程中,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但不得指定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第十三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参加联合验收,对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移交运行条件提出意见。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第三章改造与移交第十四条各地应当加快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营维护。设区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既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的具体办法,鼓励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运行
6、维护,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既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的,在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接收。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应一并移交。泵房以及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有关的构筑物,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无偿使用。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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