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工作政策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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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察工作政策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巡察工作政策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切实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巡察工作政策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具体实施。第三条巡察工作政策咨询专家库建设坚持省级指导、市级统建、市县共享原则,突出政治首位、一岗多备、动态优选、轮换聘任。专家库成员一般按照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层级报批等程序,从市县两级产生。第四条巡察工作政策咨询专家库成员主要为党建、宣传、政法、审计、财会、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事务、信访、工程、农
2、业农村、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或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原则上每个领域不少于5名。第五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不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第六条每轮巡察前,市委巡察办根据巡察涉及领域和地域,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作为本轮巡察的专家成员。第七条被聘专家一般不编入巡察组,实行一次一授权。第八条被聘专家主要任务包括:(一)巡察前为巡察干部传授业务知识和技能;(二)巡察驻点期间,为巡察组精准发现问题提供政策咨询;(三)巡察驻点结束后,就巡察发现的某些重要问题,为巡察组起草巡察报告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第九条市委巡察组根据需要,向市委巡察办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巡察领域和
3、具体需求,由市委巡察办统筹安排。第十条市县巡察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省级层面提供专家咨询支持的,由市委巡察办扎口,向省委巡视办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注重专家资源共享,县级党委巡察机构可根据需要,提请市委巡察办协调专家成员,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市级巡察机构在巡察工作中,也可统筹使用县级巡察专家库,发挥县级专家既了解上级政策又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第十二条被聘专家应当严格按章履职,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第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职、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呈批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专家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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