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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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前百为做好苏州市城市更新领域的消防设计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44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在城市更新领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城市更新使建筑获得新的使用功能、提升建筑品质,正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形式。由于历史发展阶段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很多既有建筑消防设计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为解决此问题,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消防
2、救援支队成立课题组,共同开展对城市更新领域既有建筑消防设计的专项研究。课题组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了意见建议,经专家评审、报批等程序,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涉及的既有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内容,可按照本指南执行,其他情形仍应按现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指南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及负责技术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验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11号,邮箱:xfsyc)。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编审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江苏省住
3、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起草人:杨晓伟梁国凯蔡志军朱世敏黄德祥胡忠日张勇范静华主要编审人:戴登军主要审查人:傅卫东王晓东颜洪勇朱亚明方继忠薛学斌陈礼贵马圣亮吴海卫马剑群孙业飞目录1总则12术语13基本原则13.1 民用建筑更新改造形式13.2 一般规定24建筑设计4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4.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及防火间距44.3 消防救援口及楼梯间顶部固定窗54.4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64.5 安全疏散64.6 消防电梯75消防设施95.1 消防给水系统95.2 自动灭火系统105.3 防排烟系统106电气126.1 消防电源及配电12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6.3 消
4、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4附录引用标准151总则.为了推动城市有序更新,保障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预防建筑火灾,明确城市更新领域既有建筑的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1.2本指南适用范围: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既有民用建筑;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1.3 城市更新领域既有建筑的改造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其消防设计不应低于原标准。1.4 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均应按现行标准执行。1.5 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不能解决的更新改造项目、已经过专家评审或论证的复杂项目,其消防设计应按江苏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
5、专题研究论证。1.6 本指南所称的“确有困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经专家论证研究确定。2术语2.1 现行标准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2 原标准建造时所依据的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3 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办公楼、科研楼及公共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设置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r112的商店、餐饮等小型营业性用房。3基本原则3.1 民用建筑更新改造形式3.1.1 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形式为以下三种:1 .建筑内部装修;2 .建筑整体更新改造;3 .建筑局部更新
6、改造。3.1.2 建筑内部装修: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3.1.3 1.3建筑整体更新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同时进行的更新改造活动;分为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及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更新改造两种形式。3.1.4 建筑局部更新改造:部分楼层更新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更新改造;分为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更新改造及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更新改造两种形式。改造面积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库)1/3的,应视为建筑整体改造。3.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3. 2.1下列情况可认
7、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1 .商业设施与商务设施(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业态功能调整或互换,如:商铺、超市、餐厅、酒吧、宾馆、旅馆、各类娱乐康体、金融保险服务、艺术传媒服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2 .公用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3 .行政办公楼、研发等企业办公楼内增设的文化配套设施或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4 .其他统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注:3.2.1主要针对3.1.3与3.1.4,不适用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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