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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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第四条零售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其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第二章交易组织第六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售电公
2、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第七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购售电套餐内容。第八条套餐填报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第四章交易结算第十九条零售用户结算(一)绿电电能量与常规电能量采用相同结算方式。(二)合同电量按照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的尖峰、峰、平、谷各时段比例分劈,由电力交易平台
3、自动生成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合同电价在平段合同电价的基础上按照现行规定浮动后形成。(三)各时段合同电量按各时段合同电价结算,各时段偏差电量按各时段偏差电价结算。(四)平段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简称P1)乘以正偏差调节系数(U1*)形成:P平段超胪=PIXUl*;平段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l)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2)的加权平均值(P3)乘以负偏差调节系数(U2*)形成:P平段少用*=P3XU2*0其他时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较平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五)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允许偏差电量范围及偏差调节系数。超用电量允许偏差
4、率LK)记为正值,少用电量允2-2.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附件2-1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一类型:固定价格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1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合同电价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2 .合同电价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乙方在批发市场成交价格变动;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偏差价格执行。3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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