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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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三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第四条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五条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
3、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最大程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第二章制定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
4、、直辖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服务大厅、本机关办事机构等场所向社会公开应急
5、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第三章范围内容和适用规则第十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情形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确定适用不同裁量阶次的具体情形。第十二条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
6、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行政处罚。第十四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
7、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五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除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外,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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