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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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桂组通字(2019)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农村综合
2、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优先扶持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组织力、凝聚力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较好,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行政村。(二)坚持民主自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合理选择发展集体经济方式,确定发展项目及资金使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同时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
3、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对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各市、县要履行好本级资金筹措的职责,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二章资金测算分配第五条专项扶持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奖励分配和因素法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奖励分配。当年度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额度的7%用于奖励分配。对获得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
4、经济工作实绩专项考核优秀的设区市进行奖励。资金以考核优秀区域所辖行政村数量为测算因素,统一测算到各有关县。(二)因素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乡村人口数(权重40%)、行政村个数(权重25%)、政策因素(权重35%)。政策因素主要考虑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5%)、专项扶持资金支出率(权重14%)、农村综合政策性倾斜(权重6%)。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以上因素将资金统一测算到各有关县。乡村人口数和行政村个数以自治区统计局、民政厅公开的相关数据为依据。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是指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县分配8%权重作为激励;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县分配5%权重作为激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县分配
5、2%权重;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县不参与此项因素分配。绩效评价结果属于同一档次的县,在其他各项因素分配的资金量基础上,获得激励形成的资金增幅应保持一致。审计、财政、纪检、巡视和集体经济日常调研指导等监督发现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较多的县,将视情况扣减一定额度的资金,以有关正式反馈、通报等文件为依据。专项扶持资金支出率因素是指各县专项扶持资金支出进度(支出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金额/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金额),以资金拨付凭证为依据。农村综合政策性倾斜因素是指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巡视整改要求以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重点彳王务等政策要求,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国定和区定脱贫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待
6、遇县)、边境县等适当给予政策性倾斜,合计分配6%权重。政策性倾斜属于同一类型的县,在其他各项因素分配的资金量基础上,获得倾斜形成的资金增幅应保持一致。各项测算因素的取值均为资金测算时的上一年度数据。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减有关县下一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的10%额度。(一)截至当年10月底上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完工率及资金支出率未达到100%的;(二)截至当年10月底当年度项目开工率不足90%的;(三)截至当年10月底当年度专项扶持资金实际支出率不足50%的(种植项目因季节原因无法开展的除外,因政策变动无法开工的除外)。第七条项目储备情况、项目完工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实际支出率由自治区集体经济
7、办组织市县填报。第八条各县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储备,自治区分配测算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县项目储备情况,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县按规定储备项目申请资金的上限。2016年以来,已经享受过专项扶持资金的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下同)和年集体经济收入已达到50万元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纳入扶持范围。所辖行政村均已享受过专项扶持资金的县不再安排资金。城市社区不在扶持范围。第九条对年度获得扶持的行政村,每村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资金权属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地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8、重点扶持资产经营、产业配套、资源开发、为农服务、电商创业、联合经营等发展模式。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产业设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可用于冬暖式大棚、畜禽养殖繁育圈棚、水产养殖场地建设,地方特色产品加工、销售等厂房建设及仓储、冷藏、物流等产业设施建设。(二)机械设备购置。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及电子商务等设备机具购置。(三)生产费用周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土地流转、土地整理、有偿服务、劳务等费用;购买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四)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与企业等方合资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作为流动资金,应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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