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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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7号令)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
2、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全市和区县(自治县)、
3、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文统称“区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市级沟通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联络员,负责统筹推进以工代赈相关工作。市级沟通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处,承担日常工作。区县应参照市级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区县级沟通协调机制。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积极展现以工
4、代赈项目成效,采取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遴选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推介,积极营造以工代赈工作氛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第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市级及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施情况实时进行调整。第二章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
5、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本地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审核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汇总编制全市年度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并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市级要求编制本地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做好与其他专项计划的衔接,经按本区县有关规定审定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以及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
6、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素等,及时编制下达年度市级以工代赈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或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级以工代赈计划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第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
7、市发展改革委应跟踪掌握全市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和市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任务需求及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市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下达资金预算。区县可参照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第十三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
8、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中央和市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区县,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区县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区县倾斜。对其他有关区县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国家、市级有关政策要求安排。第十五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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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以工代赈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