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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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名录、跨流域或跨市(区)、省委省政府确定或省水利厅确定的省本级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安排的财政资金(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项目法人(实施主体)自筹用于项目的资金。第四条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预
2、防为主、失职必究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水利厅按照职责负责对省属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全过程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规划计划管理应加强投资计划安排及执行、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查控制、绩效管理、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财务审计管理应加强预算执行、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内部审计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监督管理应加强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和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六条项目法人(实施主体)是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
3、基础工作:(一)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照规定及时筹集和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三)及时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四)做好会计核算、档案资料管理,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自查,按照规定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五)依法接受水利、发改、财政、国资、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七条项目法人(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工程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资金日常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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