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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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储备粮”)的管理,保障县储备粮安全,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储备粮管理办法XX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应当严格县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县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县储备粮的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
2、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储备粮。第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粮规模总量,负责拟订县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储备粮,对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县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县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县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县储备粮的购、销、调、存、轮换等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县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
3、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县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储备粮。县级各职能部门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二章县储备粮的计划第十条县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进行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储备粮的储存品种
4、、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共同下达,由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县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O具体轮换计划由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批准。第十三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县财政、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第三章县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四条县储备粮以县粮食国有企业储备库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承储。县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
5、规模承储、集中储存、统一管理、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审核确定。第十五条承储县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我县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六)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第十六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县
6、财政部门协商,从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中择优选定县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承储合同,明确责任。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储存县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对县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四)擅自将储备粮转给其它企业或个人代储。(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
7、成陈化、霉变。(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七)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储备粮的轮换。县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储备粮及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排处置。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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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储备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