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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2)98号)及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X财办(2018)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
2、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费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建设项目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工程审核服务费计算方式按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
3、于印发XX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X价协字2019)1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X(1-中标下浮系数)。其中,效益费二核增(减)造价*5%X(1-中标下浮系数)。如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按以上收费标准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第二章项目评审范围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建设项目。第七条实行项目评审分类、分级负责评审。县财政部门负责100万元
4、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评审及1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结果抽查,建设单位负责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评审。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范围: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单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概(预)算已经财政部门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5、五)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评审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未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概(预)算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人员编制设计图纸、项目工程概(预)算清单等并成立审核小组或委托县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的定点评审协作机构进行审核,以审核结果作为合同价的参考依据。(二)结算投资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内部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结算价的参考依据。(三)结算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一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县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的定点评审协
6、作机构进行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结算价的参考依据。中介机构的选择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确定,但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单位不能是同一家机构,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第九条以下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本级政府以上政策文件规定不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二)涉密工程。(三)特殊情况下,如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应急等经县政府同意可以优先予以实施的工程项目不再对其预算进行评审,只对结算进行审核。第三章项目评审依据和内容第十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7、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内容(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1 .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2 .项目支出的内容、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项目开支与项目内容是否相关。3 .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准确。(二)概(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1.工程概(预)
8、算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4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则,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等情况。5 .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6 .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准确。(三)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1 .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2 .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等情况。3 .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4 .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四)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1 ,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2 .隐
9、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五)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4 .项目成本是否真实,工程建设各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总投资及建设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等。(六)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1 .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主要评审内容如下:(1)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批复概算。(2)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完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在
10、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内。(3)招标需求(工程总承包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等)是否清晰、明确、详细、完整。(4)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5)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6)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准确。2 .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1)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2)原已经过施工图预算评审,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项目,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不再另行评审(不包括减少原施工图规模、内容和降低装修标准和安全系数),竣工结算时仅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变
11、更的价款进行评审。(3)原未经过施工图预算评审,按本条第(四)款执行。(4)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结算价款调整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凡属于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报审要求向财政部门(或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报送评审资料并填写送审委托书及委托表(详见附件)。财政部门(或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补交的资料清单,项目建设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材料仍不补齐的,退回送审材料;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
12、财政部门应限时办结如下事项:(一)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5天内出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O万元以下的,10天内出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15天内出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20天内出初审报告。(二)竣工结算: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15天内出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20天内出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
13、程项目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25天内出初审报告;单项或批量工程项目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30天内出初审报告。出初审报告后,将初审报告发给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报告无异议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后将书面同意材料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书面同意的评审结果出具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报告有异议的需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如超过5个工作日不作任何反馈,将视为认同此评审结果,财政部门以此评审结果出具评审结论。以上时限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及对数时间,如因取证项目过多、难度大、工作量特别多、过程补充材料等需要延期的,财政部
14、门应在评审时限前告知送审单位,并明确告知延长的时间。为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单位不能是同一家机构。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五章评审结果的运用第十四条按照规定要求以及各部门评审的分工,项目建设部门自行组织审核的结果、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均是安排项目资金、调整项目预算、核准政府采购、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等事项的依据。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如抽查中发现问题将予以纠正,多拨款项将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追回,县财政局根据投资评审的审减金额相应扣减项目预算
15、指标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二)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三)对属于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四)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六)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笫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评审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并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材料。(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结论。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自行组织(或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审核项目的预算、结算结果负责。(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三)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提出并签署反馈意见。(五)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