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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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为加强我县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中共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职责划转的通知(X编(2020)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办理程序第一条所有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提交用火申请书后,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30亩以内(含30亩
2、)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30亩以上的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现场查验由县应急管理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人员组织落实。第二条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各乡镇、村(居)委会等对辖区内林区可燃物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统筹规划计划烧除区域,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林下可燃物清理方案。各乡镇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森林防火计划烧除登记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报情况开展计划烧除审批工作。二、用火条件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火单位或个人用火前应当制定用火方案,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足够灭火机具、个人防护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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