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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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2、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第八条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第十条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工程实体质
4、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第十五条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第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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