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助推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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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孑全面将晨林Q杼港地建设物循月间富裕的实施愈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满足林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兴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省县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推进自然资源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0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将县列为全省林业“标准地”试点的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县竹产业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
2、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助推共同富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准确界定内涵范围林业标准地是指依托林业资源,在林地统一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基础上,支持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包括经营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以及高档酒店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二、从严把握准入条件项目实施主体要求符合准入条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合作社、县属国有公司参与,持续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根据产业链延伸情况,设置基础指标、经济指标、绿色指标、共富指标、创新指标、反向指标等控制性主要指
3、标(详见附件),并根据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设置不同类别的林业标准地,实现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林业生产率和土地亩均产出率。三、合理限定用地规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深化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引导林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林业标准地项目需要流转经营性林地面积100o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在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林地的基础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列明的七类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的,其用地规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占用林地规模执行,技术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经省林业局审查同意,优先享受各类涉林扶持政策。使用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4、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单个项目用地总体不超过5亩,允许按不同功能分区的需求分地块布局,但不得超过3个地块。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用地额度。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要求,全县每年安排30亩左右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林业标准地项目,视发展和使用绩效,可逐年增加。四、严格落实使用程序(一)科学建立重点项目库。根据林业标准地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吸引社会工商资本参与林业生产经营。对达到控制性指标的项目,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评审(竞争性准入),按照“项
5、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确定林业标准地重点项目及布局,建立重点项目库。达到县“谋划招引中心例会”评审标准的项目还需提交会议评估。对入库项目,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通过统筹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新增计划指标落实用地保障。(二)优化林业产业用地布局。在林地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和坡度25度以上环境敏感区域、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配套一定比例的林业直服设施用地或建设用地。(三)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在暂时详细规划未履盖区域选址的林业标准地项目
6、,应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属地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采用“分区准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进行用地审批,且在后续的详规编制中应进行落实。针对林业产业生产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地块的开发建设管理要求,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且项目建筑形态及风格应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四)规范用地使用途径。使用经营性林地的,要依法取得林地经营合同,实施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建设。使用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审批程序后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出让后取得;出让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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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全面 开展 林业 标准 建设 助推 共同富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