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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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和联网工作,特制定本规范。一、编制依据本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四)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五)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
2、载减速法)(GB3847-2018)(六)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町1238-2021)(八)广东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修订)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工作,也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监管和联网要求凡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都应当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3、计量检定且经检定合格。(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设备,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且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四、后续监管要求(一)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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