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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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口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厂督促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4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更新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费目录清单,现予公布。附件: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7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3年10月31
2、日)收序费设立(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收费标准执收单备注号项象位Il行政事业性收费1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粤府办(2018)11号、粤建规范(2017)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财税(2014)151号)1、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2、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
3、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市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单位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发改价格(2015)119号)3、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4、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财税(2014)151号)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
4、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粤建建字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1、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财税(2015)68号)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省级调整权限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粤建人函(
5、2021)208号)3、深圳市按照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单价标准(深圳适用)2022年执行。(粤建城(2022)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单位(1997)31号、粤建城(2022)841号841号)4、除深圳市外,各市根据粤建建字(1997)31号文相关要求执行。3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粤价(2002)284号、粤价(2013)112号、粤价(2002)384号1、城市居民以户计。2、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粤价(200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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