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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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公正文明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省民政厅制定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政行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工作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领域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
2、规章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附件1),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进行优化调整。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并适用本办法。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民政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守好社会秩序底线。体现过罚相当。民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
3、当。一一注重执法方式。要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础上,综合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O倡导诚实守信。对违法行为人不及时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违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公示。三、适用条件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适用。(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2 .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本年度内首次违法;2 .危害后
4、果轻微;3 .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四、工作要求(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对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签订承诺书(附件2)、口头告知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二)加强执法程序管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实名举报、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方面。(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认真听取社会各
5、界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省民政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本办法实施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四)加强民政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民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方式强化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学法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自觉遵守民政法律法规。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2 .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3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附件1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序号事项代码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同舟适用)相
6、关法律条文133021102700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1 .首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 .违法数额较小:4 .没有造成严重后臬。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向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
7、三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序号事项代码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同舟适用)相关法律条文233021102700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扬资或服务1 .首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舟间较短;3 .违法数额较小;4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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