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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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面向我省科技型企业,重点扶持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第三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
2、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第四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第五条设立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财务(投资)专家等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建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负责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第六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第
3、二章申请与推荐第七条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者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三)申请者为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所创办企业在省内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原则上放宽至10年。(五)所创办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或软件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
4、国内领先地位。(六)所创办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七)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八)已享受我省同一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类计划支持的,本计划不再重复支持。第八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第九条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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