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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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提高企事业单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XX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XX科技创新促进条例(XX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和XX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每年从区科学技术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赛),对已获得正式立项的各类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给予适当的配套
2、经费支持。第三条配套经费用于支持在XX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配套经费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引领发展”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第二章扶持标准第五条科技项目配套经费的标准如下:(一)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原则上是由市、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相应扶持资金;(二)配套经费的支持比例按照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和各级科技项目立项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所获上级政府资助经费数额的100%,且最高额度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上级部门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其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三)与X
3、X以外的单位合作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已明确各方所获财政资助经费分配比例的,以其中本区单位所得财政资助部分为配套基数;(四)同一年度内,同一个单位承担多个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原则上只配套一个项目,且该项目所获配套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新增自筹资金总额。(五)配套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第六条科技奖励配套经费的标准如下:(一)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10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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