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ZK003审计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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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务质量管理,控制执业风险,明确各级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责任,是指各级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或因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业务人员执行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对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等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审计责任追究的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审计责任追窕的处罚种类主要有:(一)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二)经济赔偿责任;
2、(三)给予降级、开除等处分。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第六条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降级处分:(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3、(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十一)本所业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如果是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时,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时,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买卖该种股西zo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4、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等,其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如果本所受到有关经济处罚,应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追偿经济赔偿责任;(二)事务所受到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证处罚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情况,分别给予以降级、开除的处分。第八条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降级:(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
5、的;(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开除的处分:(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处罚。第九条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二)未能够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三)对上市公司审
6、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未按照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四)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未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恰当的处理;(五)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六)未执行监控政策和程序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监控的;(七)违反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条各分所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业务质量的控制工作。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以合理保证各级人员遵守本所的有关制度要求。第十一条各分所负责人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对分所的总体业务质量控制负有最终责任;(二)对执行总所规定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7、、统一制定的专业标准、业务流程负有领导责任;并应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确保本所执业标准、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得到全面、正确地理解与执行;(三)对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承接作出谨慎决定,并承担责任;(四)对规模较大、业务复杂或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组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进行执业,以保证业务风险得到恰当的控制;(五)分所发生执业风险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请示报告,主要情形包括:1 .分所正在接受政府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检查;2 .分所发生涉讼事项;3 .分所发生的重大执业责任;4,分所内部产生较大意见分歧;5 .分所执业人员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较为严重的情形;6 .其他意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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