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任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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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任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鼓励学院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内涵及要求第一条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是指教师到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工作;或以学院派出的名义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管理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或参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完成指导企业教学、毕业实习工作之余,参加生产实践。第二条学院专任教师(仅承担大学英语、社科部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除外)每年应根据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安排,脱产或
2、业余参加生产实践,同时承担商务英语教学任务的大学英语教师,也应根据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安排参加生产实践。提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生产实践,脱产安排要优先满足教学需要并在学院定点单位进行。学院专任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时间要求为每5年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累计不少于26天。第三条各教学部门每年应安排教师利用寒暑假或在完成教学工作、指导企业教学、指导毕业实习工作之余参加生产实践,同时在不影响部门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年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安排教师参加脱产生产实践。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教学部门依据专业特点选择若干个企事业单位作为教师生产实践定点单位,并报人事处备案。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教学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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