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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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为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现将相关细则制定如下: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四中的正式在册具有四中学籍的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
2、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条务必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四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o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五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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