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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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执法活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的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指定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规范签订聘用合同,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使用,协助交通民警从事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的专职人员。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辅助力量,协助交通民警开展部分管理工作,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交通协管员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思
2、想品德良好,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四)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知识;(五)能讲流利的普通话。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合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第三章职责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主动向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
3、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六)在机关工作的交通协管员根据聘用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技能性、事务性等工作。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发现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第四章纪律第九条下列岗位和工作严禁使用交通协管员:(一)涉密岗位;(二)涉及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执行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三)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工作;(四)其他不适宜交通协管员参与的工作和岗位。第十条交通协管员必须做到:(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四)规范着装,接受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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