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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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持续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生产工艺、安全风险
2、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体系创建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定级。二级企业由XX省应急管理厅定级,三级企业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定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第五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第六条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并向社会
3、公布名单。二级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由XX省应急管理厅确定,三级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第七条定级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抽样现场复核、开展年度抽查、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定级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
4、险费等良好记录;(四)具有必需的场所、设备、技术支撑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有3名以上(含3名)相应行业领域的专职专家,专职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应当建设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五)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六)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程序文件、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管理流程、档案管理制度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七)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承担申报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有能够满足
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健全的与现场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四)配备足够的与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评审技术人员,相关的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领域,负责二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单位中每个专业领域的评审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负责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单位中每个专业领域的评审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每名评审技术人员可跨3个专业领域。在确定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时,定级部门委托定级组织单位对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报送的评审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的评审技术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报定级部门委托的定级组织单位审核备案。第九条负责现场评审
6、的单位应加强对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技术人员责任意识。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评审技术人员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第十条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受定级部门委托开展工作,应自觉接受定级部门监督和管理,且其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辅导等相关工作。第三章建设与申请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有意愿建设标准化的企业需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定级组织单位报送下一年的建设计划。企业标准化建设以自主建设为主,也可聘请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咨询、辅导建设标准化体系。第十二条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
7、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第十三条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定级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同时将自评报告上传至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
8、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同时,定级部门应将该企业信息抄送至其他定级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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