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转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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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转科制度一、门诊患者的科际会诊和转科,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对合并的症状和疾病如:腹痛、血尿、眩晕要特别慎重。首诊医师(及其上级医师)首先要考虑本科的疾病。在未排除本科疾病前,不得推往他科。若诊断有较大困难时,可请他科会诊,但必须在病历上写明自己的诊断意见,危重、疑难病尽可能陪同患者到会诊的科室看病或请会诊医生前来会诊,以便共同研究。二、根据患者主诉和初步检查认为确实不属本科疾病时,可以请患者带挂号小条(写上转何科室并签名)、空白处方和病历(作简单记录)一起去所转的科看病,该小条即计入所转科的工作量。如果患者未带小条和处方及小条上未注明转何科和签名,所转的科室可以拒诊,与未挂号者同样对待。若所转的科确认不是该科的疾病,应记录病历,无病历者可记在空白处方上,医生陪同患者(仍带小条、处方和病历)转回原科,并向原科医生讲明。避免由于医生诊断意见的不同,而使患者来回奔波于两科之间。三、住院患者的科际会诊由本科主治医师或其以上的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开出医嘱后,由主班护士及时送会诊科室的主班护士,再由后者及时送交该科医师。四、应邀会诊的医师限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五、应邀会诊科室的医师一般应在当天会诊,书写会诊记录并签名。会诊单上注明急的急诊会诊,会诊科室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超出上述时间而贻误了治疗并与应邀会诊科室有关,要追究会诊医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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