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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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二)行政机关名称:市(州)公安局联系人::名称:XX省公安厅联系人::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属于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证明;具备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证明;举办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二)证明用途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
2、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IO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3、;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办法(2009年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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