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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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省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州公安局、长XX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对“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接处警和“互联网+公安”平台线索举报的受理和处置。第三条微信报警和线索举报适用于以下不宜采用电话语音报警或举报的特殊情形:(一)听力、语言残障人士的报警或举报;(一)外国人
2、因语言不通或外地人因语音不同无法用电话语音报警的;(三)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使用电话语音报警可能导致报警人处于危险境地的;(四)无法使用电话语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五)其他无法或不便使用电话语音报警的情形。对通过微信报警或线索举报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紧急求助、投诉和咨询的,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及时受理。第四条微信接处警和线索举报的处置程序:(一)接警。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到微信报警后,应及时通过“XX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回复报警人,告知警情受理情况;接到线索举报后,应及时向“互联网+公安”平台回复线索受理情况。微信报警警情和举报线索要素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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