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制度建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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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制度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制度建设工作,提高制度制定的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制度,是指经公安厅(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以本级公安机关名义制定发布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具有长效性、规范性、程序性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第三条制度分为规定、决定、办法、细则、规范、通知等。第四条制度应当目的明确、依据具体、层次清晰、用语规范,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不得照搬照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
2、章的规定。第六条制度建设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原则。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涵盖队伍管理、执法勤务、内部监督和后勤保障等领域的制度体系。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制度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办公综合部门负责对制度进行文字和行文关系审核以及制度在公安信息网络公布。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九条制度建设分为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长期规划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制度建设长期规划。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制度建设长期规划和工
3、作实际,于每年12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制度计划建议,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制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拟制定制度的名称、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合法性(法律依据)、内容提要、起草完成时限、具体责任人员等情况。法制部门应当对部门制度计划建议进行汇总研究,综合协调,拟订制度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4月1日前提请公安厅(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计划实施。第十二条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未列入计划,但工作急需且制定条件已经成熟的制度,由提出建议的部门申请,经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列入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第十三条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具体要求以及完
4、成时限,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每年年底对所属部门年度制度计划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列入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度,原则上由提出建议的部门负责起草。第十六条起草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和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意见。基层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研究、讨论,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没有修改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制度草稿及时进行调整。有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制度草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八条起草的制度涉及特定行业以
5、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络、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行业或者人民群众的意见。第十九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制度草稿进行修改完善,将制度草稿和起草说明一并送法制部门审核。第二十条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制度的起草经过;(四)主要条款和有关内容的解释和说明;(五)争议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四章审核与审定第二十一条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制度草稿进行XX:(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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