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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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效率,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认错是指违法嫌疑人自愿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违法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公安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错的认定。认罚
2、是指违法嫌疑人悔过,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违法嫌疑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行为,则不作认罚的认定。第三条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能互相印证;(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四)违法嫌疑人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无异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执法情况,确定适用快速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第四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
3、的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同案人员因同一案件涉嫌犯罪的;(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的;(六)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第五条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六条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办案民警初步调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口头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制作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快速办理,并由其签名确认。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使用执法办案系统快速办理模式。第七条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录音录像。询问过程
4、按照规定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或者办案区视音频设备全程录音录像的,不再制作书面询问笔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因案件审核等需要时,对视听资料中反映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等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作文字说明。(二)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办案单位应当提供样式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三)格式化询问。使用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依据前款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询问过程的,应当告知民警身份,出示人民警察证,并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第八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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