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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内爆破作业人员行政审批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四个资格等级;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分
2、级。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公安厅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认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单位,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发放等工作;(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等工作。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行
3、政许可和管理工作,严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章教育培训与管理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将爆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岗位风险等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安全培训实施方案,保障经费投入。第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公安机关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但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公安机关认定。教育培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教材,培训师资从省公安厅认定的专家库中选定。第九条培训师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推荐,省公安厅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家推荐条件申请表中应当载明工作业绩证明:(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二)熟悉掌握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三)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熟悉掌握工程爆破基础知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方向;(四)具有
5、10年以上爆破工作的经历,在工程爆破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成果;(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根据公安机关安排承担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第十条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0人;2 .应有专门的培训部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3 .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4 .应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场所;5 .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人证识别设备等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设备;6 .能满足机考条件。(二)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载明
6、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爆破类培训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1.应有组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少于5人;7 .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8 .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应以持有的教学场所所有权凭证或期限1年以上的教学场所租赁合同为准);9 .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人证识别设备等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设备;10 能满足机考条件。第十一条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培训前,登录XX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背景审查。第十
7、二条受理审查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自申请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并递交纸质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背景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民爆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查意见,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后交还申请人。第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教学管理、考勤考评等制度。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应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培训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培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培训。培训期间,培训单位应登录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每日
8、利用人证识别系统签到4次。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结果,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第三章考核申请与组织第十四条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作业证的,应符合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资格条件要求,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背景审查合格并签字盖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
9、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本条第(二)、(三)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第十五条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应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学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出具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其中,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从事爆破作业经历以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作业类别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时间计算。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申请后,报省公
10、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集中考核。考核30日前,应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考核10日前,应通过民爆信息系统对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第十七条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含提高资格等级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考核情况,适时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集中考核。考核30日前,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考核10日前,对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第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考核方式为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均及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11、,否则为不合格。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理论考核采取机考方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取得机考密码,选派考核专家进行考核。理论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面试考核,面试考核经2名以上考核专家讨论评分,给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结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方式,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委托中国爆破行业协会抽取、印制、密封考核试卷,选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面试考核,面试考核经2名以上考核专家讨论评分,给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结论。第十九条负责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爆破作业人员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考核专家等信息录入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12、系统,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加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通过XX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通过XX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向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
13、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被签发机关收回的,可提供复印件),以及与原爆破作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过XX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其中遗失申请补发的还应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因损毁影响使用申请补发的还应提交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收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发
14、、变更工作单位、补发等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并换发新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发现本人持有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实际有误的,应向签发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签发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后,经审核确属信息录入错误需更正的,应及时更正核发新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爆破作业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
15、核,对经复核确实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外,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复核属实后,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或死亡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五章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培训单位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标准条件或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培训的,一律责令其停止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第三十一条培训师资、考核专家每三年公布一次。如有不适合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人员,及时调整。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对爆破作业单位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师资选聘、培训内容方式、安全技术掌握、持证上岗和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安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改变时,本细则中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