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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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员。第三条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第四条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时,要认真核查迁移证、出生落户、补录等各项户籍档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的变动轨迹、办证记录、历史图像、户成员信息,入户走访核查对象本人及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
2、)委会干部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核注销重人业务时,要认真核对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永久保存。第六条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1.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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