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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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财物。第三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和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监管场所负责本单位审查或羁押、管理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工作。第四条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场所配置密码存储柜,用于存放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并张贴醒目标志。监管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场所放置密码存储柜。本规定下发前已配置其他存储柜的,应当装有锁具,实行一人一柜,由专人保管钥匙,并逐步淘汰更新为密码存储柜。存储柜应当摆放在
2、视频监控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触、开启、移动、损毁。第五条涉案人员被抓获、带至办案场所或者送监管场所后,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搜查的,应当依法进行。对检查、搜查发现的财物应当进行审查和甄别,属于违法犯罪证据、违禁品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随身财物,不得扣押。第六条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影响执法安全、不宜由本人随身保管的,应当制作随身财物清单,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受委托人不便领取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邮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案人员将随身财物保管在公安机关:(一)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滞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的;(二)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他人代领的;(三)无法通知或者邮寄涉案人员家属、其他受委托人的;(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五)需要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保管在公安机关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的,应当在随身财物清单上填写委托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受委托人,并记录在案,受委托人领取财物后,应当在随身财物清单上签名确认,存卷备查。涉案人员委托公安机关邮寄家属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随身财物清单存卷。第八条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保管随身财物的,应当将随身财物和随身财物清单放入密码存储柜,密码由涉案人员自行保管。使用非密码存储柜的,将涉案人员随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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