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docx
《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依法规范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具体范围以XX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见附件1)为准。第三条对涉案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由办案单位对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确认。第四条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管制刀具的确认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办案单位填写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认定。同一案件中,有两把以上相同刀具的,只需委托认定其中一把。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指定两名认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经两名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见附件3)o第六条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告知时附管制刀具认定书复印件,原件随案卷保存。第七条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认XX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管制刀具认定书或书面告知结论之日起3日内,由办案单位重新填写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委托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程序与初次认定程序相同,制作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见附件4)。重新认定以
3、一次为限。第八条管制刀具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疑难复杂情况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认定时间可XX至7个工作日。第九条待认定的刀具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保管,认XX束后随管制刀具认定书或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一并退还办案单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侵占,严防损坏、遗失。第十条凡不需随案移送的管制刀具,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送交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保管。对已结案件涉及的管制刀具,由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清单,如实记录管制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第十一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制刀具
4、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民警察;(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三)经市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二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依法回避。第十三条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管制刀具认定书、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由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按规定式样统一印制。认定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附件:LXX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2 .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式样3 .管制刀具认定书式样4 .管制刀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管制 刀具 认定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