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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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厅机关各总队、处、室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交管局、机场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江汉油田公安局、XX警训基地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系统)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和
2、警务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领导干部任期满2年的,应当进行任中审计。领导干部离任的,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五条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人事厅领导、分管审计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部、机关纪委、督察、法制、信访、警务保障、审计、行政、党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审计部门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政治部商审计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由审计部门组织
3、实施。需要临时审计的,政治部报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厅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新任领导干部正式任职30日内,厅政治部将新任领导干部任职情况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书面告知新任领导干部本人。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底向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4、当年度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一)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费执行情况;(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财务收支(含特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五)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管理使用情况;(六)基建、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七)涉案财物和执收执罚情况;(八)对所属单位财务及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九)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十)遵守廉洁从政、廉洁从警规定情况;(十一)其他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第十一条厅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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