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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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民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民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
2、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第三条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网约房(民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条件和经营要求;(二)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对网约房(民宿)有合法使用权;(四)知晓旅馆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民宿)经营:(一)违章
3、建筑或者地下空间;(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五)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建筑。第七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在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省公安厅建设全省统一的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民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第八条公安机关对纳入登记的网约房(民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登记标识。第九条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在网约房(民宿)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标识以及符合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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