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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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建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创建XX省范围内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和卫生乡镇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城镇创建管理水平,巩固创建工作成果,依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XX省爱国卫生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委托XX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XX省卫生城市和XX省卫生县由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XX省卫生乡镇由省爱卫会委托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组
2、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承担,省爱卫办组织抽查。第三条XX省卫生城镇标准参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执行,不再单独设立省级标准。第四条卫生城市的申报主体为设区市,卫生县的申报主体包括县、县级市,卫生乡镇的申报主体包括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街道)。第五条卫生城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六条卫生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卫会集中命名,XX省卫生城镇由省爱卫会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卫生城镇创建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每个评审周期内各市、县(市)、乡镇仅限申报一次
3、。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以及评价体系,自查评估达到800分以上可申报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自查评估达到720分以上可申报XX省卫生城镇。第八条申报程序(一)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自查评估符合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县(市)、乡镇,可向所在市爱卫办提出申请,通过市级审核的,由市爱卫会以推荐报告形式(包括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向省爱卫办推荐,并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县(市)、乡镇申报资料。(二)XX省卫生城市。自查评估符合XX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市,可通过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三)XX省卫生县。自查评估符合XX省卫生县标准的县(市),可
4、向所在市爱卫办提出申请,通过市级审核的,由市爱卫会以推荐报告形式(包括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向省爱卫办推荐,并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县(市)申报资料。(四)XX省卫生乡镇。XX省卫生乡镇的申报程序和时限由市爱卫会自行确定。第九条卫生城镇的申报资料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报,具体包括:各申报地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汇报、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办机构和人员组成等相关文件和数据。第三章评审第十条评审程序(一)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XX省卫生城市和XX省卫生县。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线上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根据爱国卫
5、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材料、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申报城镇进行评估。现场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估,评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镇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评估重点是申报城镇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期间,评审组要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向各申报城镇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城镇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所在
6、市爱卫会反馈至省爱卫办。社会公示。省爱卫办对申报城镇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后,结合申报城镇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推荐的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名单和拟命名的XX省卫生城市、XX省卫生县名单,并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城镇,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市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二)XX省卫生乡镇。由市爱卫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并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出拟推荐XX省卫生乡镇名单。省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乡镇将不予命名,并对其所在市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XX省卫生城市和XX省卫生县评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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