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镇创建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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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城镇创建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以下统称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规范卫生城镇创建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城镇创建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XX省爱国卫生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卫生城镇创建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常态巩固提升”的原则。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以及本省范围内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的申报评审工作。第四条XX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由XX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XX省爱国卫生运动
2、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XX省卫生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市州、直管市和林区爱卫办评审,省爱卫办组织抽查。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由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第五条XX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市、林区)、卫生乡镇标准参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执行,不再单独设立省级标准。第六条卫生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原则上每周期第3年第4季度按照管理权限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国家卫生城市和XX省卫生城市申报范围为设区的市;国家卫生县和XX省卫生县申报范围为县、县级市、直管市、自治县及林区;国家卫生乡镇和XX省卫生乡镇申报范围县、县级市、直管市、自治县及林区
3、建成区之外的乡镇。第八条卫生城镇每个周期内各市州仅限申报一次。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以及评价体系,自评达到720分以上可申报省级卫生城镇,已命名的省级卫生城镇自评达到800分以上的,可申报国家卫生城镇。第九条设区的市经过组织卫生城镇创建活动,由本级爱卫会自查评估,评估结果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在一个周期内次年9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请,并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系统提供自查报告等材料。省爱卫办接到自查报告,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设区的市爱卫办。第十条县(直管市、县级市、自治县、林区)经过卫生城镇创建活动,自查结果符合国家
4、卫生县标准要求的,逐级推荐。县(县级市、自治县)爱卫会向所在设区的市爱卫办提出XX省卫生县或国家卫生县申请,设区的市爱卫办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确认符合要求的,可在一个周期内次年的6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推荐,并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系统提供推荐报告、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资料。直管市和林区爱卫办可在一个周期内次年的6月底前,直接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系统向省爱卫办提出XX卫生县或国家卫生县申请。省爱卫办接到推荐报告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所在的设区的市爱卫办或直管市、林区爱卫办。第十一条乡镇经过卫生城镇创建活动,自查结果符合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可在一个周期内次年的3月底前向所
5、在县(县级市、自治县、直管市、林区)爱卫办提出创XX北省卫生乡镇或者国家卫生乡镇申请。县(县级市、自治县)爱卫办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确认符合要求的,可在一个周期内次年的6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系统向所在设区的市爱卫办申报。设区的市爱卫办根据申报情况,经考核评估后确定推荐乡镇名单,可在一个周期内次年的9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系统向省爱卫办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等资料。直管市、林区爱卫办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确认符合要求的,可在一个周期内次年的9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系统向省爱卫办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等资料。省爱卫办接到推荐报告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6、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设区的市爱卫办或直管市、林区爱卫办。第十二条申报资料包括:(一)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市)、卫生乡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报告;(二)辖区内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以及所含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名单;(三)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爱卫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四)辖区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数量及地址,餐饮业名录等;(五)辖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厕所革命”情况,健康细胞建设情况,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鼠、蚊、蝇、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
7、学校卫生情况,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情况,健康影响评估情况;(六)近3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七)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等材料。第三章评审第十三条组建卫生城镇创建评审专家库。省爱卫办组建省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省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推荐和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各市、州爱卫办参照省级专家库,组建本地专家库,并择优向省爱卫办推荐省级专家库专家。评审专家采取聘任制,每3年为一个聘任周期,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卫生城镇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第十五条线上评估。各市、州爱卫办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系统对
8、辖区提交的申报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资料、数据真实性负责;省爱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指标数据进行评估,并量化评分。第十六条现场评估。创建单位通过线上评估后,由省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评估重点包括:创建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病媒生物防制等,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评审组现场评估结束后,向创建单位反馈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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