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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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打造“互联网+监管”格局,提升全省危险物品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险物品全流程、无缝隙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信息,是指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等相关的数据、视频、资料等。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有危险物品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赋
2、予危险物品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本办法所称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是指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X政2016)7号)确定的七类危险物品的相应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第四条危险物品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安全。第五条XX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统称“一体化”平台)是省内危险物品信息归集、管理、应用的统一平台。“一体化”平台是如实登记各类危险物品品种、数量、流向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第六条“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包含所有监管部门和省内从事危
3、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七条省公安厅是“一体化”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一体化”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监督全省危险物品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省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含市、县、乡级)开展“一体化”平台应用,向“一体化”平台交互本级及下级产生的危险物品信息数据;指导、监督管理对象普及应用平台。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同级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平台的应用和信息维护。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向“一体化”平台归集危险物品信息,指导管理对象普及应用平台。第二章数据归集第八条所有危险物品信息应统一归集到“一体化”平台。第九条危险物品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归集目录由省公
4、安厅XX省级监管部门制定、更新。省公安厅负责明确归集方式,制定数据交互标准规范。危险物品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归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归集工作。第十条危险物品信息按照“谁拥有、谁提供”的原则,开展归集工作,落实归集责任。“一体化”平台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梳理已有的危险物品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接口、链接网络,按照数据规范将本级及下级所有危险物品数据实时交互到“一体化”平台。第十一条危险物品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开展信息录入工作,落实采集责任。监管部门应及时上传日常检查、预警核查等监管工作中产生的信息数据,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实时上传从业
5、单位、人员、仓库及物品流向等信息数据。第十二条信息归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信息核实确认工作。危险物品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所提供数据的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第三章平台应用第十三条“一体化”平台是危险物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和全体从业单位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统一应用平台。第十四条按照“应用尽用”原则,全面推广应用“一体化”平台,构建全省危险物品“互联网+监管”格局,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第十五条按照“谁职责,谁应用”“谁应用,谁确认”的原则,逐项核实确认平台功能,落实推广应用责任。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涉及的危险物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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