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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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森林消防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森林防火办法XX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执行森林防灭火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或个人捐助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
2、、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森林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当逐步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规模不得少于50人。县(市)以及森林防灭火任务较重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规模不得少于30人。森林防灭火任务相对较轻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统一名称为市专业森林消防支队,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统一名称为X
3、X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风景名胜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命名参照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八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指令处置森林火灾;(一)根据指令执行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事故灾难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三)协助本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四)协助做好本地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森林防灭火等应急救援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五)根据指令执行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队伍管理第九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
4、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在岗队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具有森林消防所急需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轮休制,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岗率不低于80%,应当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必须全员在岗。第十一条由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负责队员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等,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应急厅制定。第十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按要求规范着装。
5、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着装规范和标识由省应急厅制定。第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身体条件。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完善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教育训练制度,按照教育训练大纲开展日常训练和专门技能培训。第十六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设施设备的性能、协同作战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章指挥调度第十七条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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